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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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 86年11月26日)
第 16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擅自使用正字標記,經標準專責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行為人改正時為止。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