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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 86年11月26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標準:經由共識程序,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覆使用之產品、過程或服務有關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
二、驗證:由中立之第三者出具書面證明特定產品、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之程序。
三、認證:主管機關對特定人或特定機關(構)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特定工作之程序。
四、團體標準:由相關協會、公會等專業團體制定或採用之標準。
五、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六、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