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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法  ( 86年11月26日)
第 8 條
已有相關國際標準或我國團體標準存在,而其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水準等均適合我國國情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據以轉訂為國家標準。

依前項轉訂為國家標準時,得不經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