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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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年12月05日)
第 16 條
國家標準廢止之建議,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採行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廢止。
國家標準經技術委員會併入其他國家標準或為其他國家標準涵蓋時,得逕送審查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廢止。
前二項廢止,標準專責機關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並將國家標準名稱刊登標準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