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年12月05日)
第 3 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為科學名詞之譯名,得附註外文原名;原係外文者,應檢附原本。
前項譯名,有國家標準規定者,依國家標準規定;無國家標準規定者,得依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之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