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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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100年12月05日)
第 6 條
編擬國家標準草案,除應參酌國家標準建議書外,並得參酌下列事項:
一、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
二、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技術性法規。
三、國內外產官學研之意見。
四、國內產製及消費狀況。
五、現有之科學及技術資料。
編擬國家標準草案時,如有國際標準或該國際標準即將完成,應以其全部或相關部分為編擬依據。但有保護效果不足、氣候、地理或基本技術因素,不符合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之目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