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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1月22日)
第 18 條
正字標記廠商對於產品驗證機關(構)所實施之工廠查核、產品抽樣檢驗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