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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22日)
第 2 條
標準專責機關對於適用標準法第十條有關國家標準項目之產品,得公告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品目(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品目);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