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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1月22日)
第 20 條
正字標記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生產製造正字標記產品:
一、最近一年內工廠未有正字標記產品產製紀錄及品管紀錄。
二、三個月內經二次無法於工廠取得前次抽樣日期後所生產之產品檢驗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