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1月22日)
第 22 條
正字標記證書所載事項變更者,正字標記廠商應檢附原核准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產品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證書。
廠址遷移者,應於取得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後,檢附新址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及六個月內之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申請換發證書。
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換發證書,正字標記廠商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