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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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01月22日)
第 25 條
正字標記廠商自行申請變更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或工廠檢查機關(構)時,應備具變更後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向產品驗證機關(構)提出申請。
正字標記廠商自行申請變更產品之檢驗機關(構)時,應備具原檢驗機關(構)當年度產品抽樣檢驗合格報告書影本,向產品驗證機關(構)提出申請。但於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改正期間內不得申請。
前二項申請,經產品驗證機關(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變更;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