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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22日)
第 3 條
適用前條正字標記品目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准予使用正字標記:
一、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以下簡稱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依CNS 12681(ISO 9001)評鑑核發之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系統驗證證書,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二、工廠取得標準專責機關或其認可之我國或當地國工廠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工廠檢查機關(構))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品目適用前項第一款品管制度或第二款工廠檢查模式,由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品管系統驗證證書及第二款工廠檢查機構所核發之工廠檢查報告,應標有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前項所稱認證機構,指我國或當地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國際認證論壇或亞太認證聯盟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