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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22日)
第 7 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認可品管驗證機構辦理品管評鑑與追查、認可工廠檢查機構辦理工廠檢查或認可試驗室辦理產品抽樣及檢驗相關業務。

取得商品檢驗工廠檢查機構之認可,其認可產品領域範圍與第三條第二項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適用工廠檢查模式之品目相符者,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得視為正字標記之認可工廠檢查機構。

第一項認可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評鑑、認可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準用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其檢測領域及其特定要求,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