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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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獎勵辦法
( 106年03月06日)
第 6 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報名參選。但擔任評審委員者,不得參選:
一、國內機關(構)、團體或公司。
二、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推薦參選之個人。
前項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項第二款推薦參選者,應另檢附推薦者填具之推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