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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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 109年10月26日)
第 6 條
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
受託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