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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三 章 檢定及檢查 ( 98年01月21日)
第 16 條
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

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於第一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