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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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三 章 檢定及檢查
( 98年01月21日)
第 19 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