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度量衡法   第 三 章 檢定及檢查 ( 98年01月21日)
第 19 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
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