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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三 章 檢定及檢查 ( 98年01月21日)
第 23 條
為確保業者自行檢定之品質,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至業者之廠場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之結果不符規定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