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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四 章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 ( 98年01月21日)
第 25 條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業應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前,先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經認可後,始得辦理檢定。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型式認證申請認可之要件、程序、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經型式認證度量衡器之外觀、構造、性能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