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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四 章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 ( 98年01月21日)
第 28 條
法定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在其認可有效期間內,因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有關該度量衡器準確度或穩定性之型式認證規範有修正時,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就該部分通知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