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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四 章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 ( 98年01月21日)
第 32 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通知該業者停止製售,並停止受理其檢定:
一、未依認可之型式製造,但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之功能者。
二、發現於認可過程中未被認定為瑕疵之事由,而該事由足以影響型式認證之結果者。

前項法定度量衡器,非經改正,不得申請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