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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五 章 度量衡業管理 ( 98年01月21日)
第 38 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校。

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