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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七 章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 98年01月21日)
第 47 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品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