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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八 章 罰則 ( 98年01月21日)
第 54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