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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8年01月21日)
第 9 條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測試報告、檢定證明或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