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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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 106年09月28日)
第 13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之稽查事項如下:
一、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二條標示規定。
二、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經限期回收之違規法定度量衡器是否依規定回收。
四、經禁止陳列銷售之違規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繼續陳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