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 106年09月28日)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進行調查,並執行可疑違規法定度量衡器封存時,應填寫保管書交受調查者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場所;受調查者並應填寫進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