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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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15 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營業許可執照且經營計程車計費表者,執行修理業務時,應保存修理紀錄,內容應包括修理器具廠牌、型號、器號、車號、修理情形摘要及更換零組件名稱。
前項修理紀錄於營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應保存最近二年以上,供度量衡專責機關查核;未保存修理紀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