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7 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