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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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0 條
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無法辦理檢定者,得另指定日期檢定,並免再繳納檢定費。
前項無法辦理檢定為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視為檢定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