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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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19 條
檢查應於法定度量衡器使用場所及受檢查者營業時間內為之。但如無法在使用場所檢查者,檢定機關(構)得通知所有人或持有人限期送達指定地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