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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 112年12月11日)
第 20 條
經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於本體加貼檢查合格印證。但計程車計費表得貼附於其他特定位置。

前項檢查合格印證之式樣為「」字正方形,「」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