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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 六 章 其他度量衡規費 ( 112年06月13日)
第 30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