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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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 111年05月17日)
第 13 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其辦理受委託業務: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考核。
四、檢定紀錄或月報表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