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 111年05月17日)
第 6 條
受託機關(構)於受委託期間,新任技術主管或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