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計程車計費表。
二、下列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但不包括具有自動包裝功能者。
(一)計價衡器。
(二)非計價衡器:最大秤量超過三公斤,一○○公斤以下,且檢定標尺分度數(n)均為一○○○至一○○○○者。但不包括手持式簡易型懸掛衡器。
三、水量計:
(一)標稱口徑五十毫公尺以上一○○毫公尺以下之渦流型水量計。
(二)標稱口徑一三毫公尺以上三○○毫公尺以下之容積型及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
四、膜式氣量計:最大流量在每小時一六立方公尺(m³/h )以下者。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最大秤量小於一公斤或大於一○○公斤,或檢定標尺分度數(n)小於一○○○或大於一○○○○之計價衡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款規定之膜式氣量計之型式認證認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並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受理型式認證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標稱口徑一五○毫公尺以上三○○毫公尺以下水量計型式認證認可,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