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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 104年06月05日)
第 5-1 條
繼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繼受人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繼受之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正本、聲明書、封印清冊及繼受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取得之認可,僅得由一繼受人繼受。

同一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登錄範圍之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認可,不得辦理分割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