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 108年01月24日)
第 10 條
非屬公用事業單位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申請鑑定,雙方當事人之任一方應填具申請書,連同鑑定費、糾紛度量衡器及其所有權人同意書,向鑑定機關辦理;其鑑定測試程序準用前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