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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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 108年01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機關,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本辦法所稱公用事業單位,指提供自來水、瓦斯、電力或其他能源予用戶之營利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