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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7月30日)
第 10 條
受託機關(構)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各類文件之保存年限,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過期文件,應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始得銷毀,並應保留銷毀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