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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7月30日)
第 11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隨時監督考核受託機關(構)執行受託業務,並每年至少考核二次,受託機關(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督考核有缺失者,應於限期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