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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7月30日)
第 12 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委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