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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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7月30日)
第 5 條
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
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