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7月30日)
第 5 條
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

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