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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7月30日)
第 6 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業務時,應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名義為之。

前項實驗室之負責人應由受託機關(構)提名,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