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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7月30日)
第 8 條
受託機關(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業務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度量衡專責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