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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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7月30日)
第 9 條
校正報告之核發,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署,並依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定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標準作業程序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