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 108年05月09日)
第 6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自行檢定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證照費。

前項申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

前項許可證書應記載許可自行檢定度量衡器之種類、範圍、生產廠場及測試實驗室;度量衡業自行檢定不得逾越其許可證書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