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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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8日)
第 14 條
指定實驗室執行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測試;其測試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
前項測試紀錄及相關技術文件,至少應保存十年。但各類度量衡器特定規範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