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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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8日)
第 20 條
實驗室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實驗室申請該類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之認可。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情形特殊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