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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8日)
第 7 條
實驗室經評鑑結果有缺點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實驗室於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報請複查;屆期未提出或複查仍有缺點者,不予認可,並退還其證照費。